第四期,第二天:律宗傳承的歷史
比丘 蘇嘉多 , 寂靜森林道場 主持,悉尼,澳大利亞
“當代三種律宗傳承的淵源:上座部、法藏部和根本說一切有部”
因為僧伽的正式分裂,印度戒律傳承並沒有發展,儘管正如保守的上座部信徒支持的那樣,在最早的斯里蘭卡編年史《島史》(巴利文:Dipavamsa)中可以找到相反的主張。 此外,從來沒有任何大乘律宗或戒律傳承。 受戒傳承也不是起源於上上座部,也不是與其緊密相關,它們的發展乃是地理上的擴散。 上座部起源於阿育王的兒子和女兒 – 瑪欣德(摩哂陀)和僧伽密多的使團來到斯里蘭卡。 根據奧地利學者埃里希·弗勞瓦爾納的研究,法藏部源於去印度西北部的巴克特里亞(大夏)的希臘僧人(臾那人)曇無德的使團,其中阿育王的弟弟狄沙擔任翻譯。 法藏部的教義和上座部的很相似,或許可以被看做是後者在西北部的旁支。 儘管根本說一切有部只是在8世紀初才初露端倪;但是,根據弗勞瓦爾納的研究,其所在地在馬圖拉。 將這一部派與克什米爾聯繫起來的文字是後來添加的。 馬圖拉也是上座部和法藏部修行者的禪修閉關之地。 儘管根本說一切有部的教條卓然不群,但是三種律宗團體在馬圖拉和諧相處。 因此,因為三種律宗傳承之間的這種緊密關係,這種和諧需要延續至今,而不應該認為其中受戒程序的差異如此重要。
荷馬·古那提拉克博士,佛教資源中心主席,斯里蘭卡;克拉尼亞大學前任校長,斯里蘭卡
“傳承不斷的僧伽羅人比丘尼僧伽 :3-11世紀”
斯里蘭卡的比丘尼戒是由阿育王的女兒僧伽密多引進的,一直延續到了1017年。 因此,在433年,在南京為中國尼僧受戒的二部僧伽戒的斯里蘭卡比丘尼擁有著持續不斷的傳承。 在此之前,中國的比丘尼由法藏部比丘組成的單一僧伽施戒。
恰如在斯里蘭卡的四座主要寺院裡有四種上座部律宗傳承,每一支傳承對比丘戒有些微的不同解釋,各比丘尼傳承同樣可能有存在些微的差異。 儘管斯里蘭卡上座部比丘尼戒傳承的複興需要比丘尼由法藏部至上座部再次受戒,但是根據四支斯里蘭卡上座部比丘僧伽所遵循的“大力噶瑪”強化程序,通過單一僧伽程序重建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將更為可取。
黎孟達教授、博士,越南佛教大學 ,胡志明市,越南
“越南尼僧僧團史”
對越南比丘尼的歷史記載有一部分;歷史上很多時期知之甚少。 最早的記載是公元2世紀。 但是,通觀歷史發現,越南受戒的女性絕大多數來自上層社會,在成為尼僧之前已有家室。
費如安,美國農業部對外農業局
“東亞的首次比丘尼戒:形成一種新的生活方式”
有關僧人和尼僧的律宗典籍同時被帶入中國。 但是在中國撰述的基於指導性原則的相關比丘和比丘尼戒手冊,早在此前就已經開始有了。 357年,第一批中國比丘尼根據新近翻譯的大眾部比丘尼律宗通過單一僧伽受了戒。 但是當時,此次受戒的有效性受到了道昌的挑戰。
大藏經全部翻譯成漢文完成於382年,幾乎是在佛教傳入中國後300年。 此後,中國有了完整的法藏部律宗典籍。 434年,隨著斯里蘭卡比丘尼的到來,和漢人法藏部比丘為300名婦女施行二部僧伽法藏部比丘尼戒,對受戒的有效性再也不存在挑戰了。
陳怡瑜教授、博士, 國立清華大學,新竹,台灣
“晚期帝制中國的戒律體系 ”
六朝時期(公元317-589年),中國的佛教僧伽接受了帝國的讚助(供奉)。 在隋唐時期(公元581-907年),中央政府發展了官僚機構,登記和尚和尼僧,並監督寺院事務。 因此,政府給通過國家佛典考試,然後接受具足戒的和尚和尼僧頒發受戒證明(漢文:度牒)。 這些證明給度牒持有者施予耕地,不久,這些受戒證明變成了金錢的替代形式。
五代和宋朝時期(公元907-1206年),政府修建國家戒台,要求和尚和尼僧為三種度牒支付高昂的購買費用。 政府還為准許學僧、具足戒、以及菩薩戒設置了三種單獨的戒台,要求每一種受戒都要付資。 元朝時期(公元1206-1368年),蒙古統治者創立了在漢人比丘和比丘尼頭頂燒3-12個戒疤,以將他們和非漢人僧侶區別開來。
明朝時期(公元1368-1644年),要求所有的比丘和比丘尼候選人購買昂貴的受戒證明。 但是,到了清朝時期(公元1644-1911年),國家廢除了銷售受戒證明,分散(去中心化)了受戒系統。儘管如此,政府堅持通過官方的受戒儀式施加程度的控制。 地方寺院建立起戒台,增加了由他們自己執行的受戒資費。 年齡低於40歲的婦女被禁止受戒。 尼僧必須在官方註冊,而這有助於保護她們的人身及其權利。
根據所有上述這些中國習俗,如果藏人將來也保存官方的受戒記錄,或許有所助益。
李彀怊博士,佐治亞大學,阿森斯,佐治亞,美國
“朝鮮時代佛教尼僧社團的變遷 ”
至遲在588年,二部法藏部比丘尼戒在朝鮮百濟王國(公元前18 – 660年)就已經制度化,當時,第一批日本尼僧就是在那里通過這一程序受戒。 新羅(公元前57-935年)和高句麗(公元918-1392年)的歷史資料無從得到。 高麗王朝(公元918-1392年)時期,佛教是國教,據推斷當時實行比丘尼的二部僧伽戒程序。 李氏朝鮮(公元1392-1910年)時期,佛教因為強大的儒教影響而受到嚴格限制。 禁止比丘進入首都,受戒必須要付資。 只有子女已經婚配並完成三年守孝的寡婦容許出家為尼。 不容許未出嫁的女性受戒,總體上婦女禁止參訪寺院。 比丘尼戒在延續,但極有可能是通過單一僧伽法,也沒有預備期的式叉摩那階段。 尼僧導師和弟子之間的關係以孝道為榜樣。
大衛·傑克遜教授、博 士,魯賓藝術博物館創建者 ,紐約,紐約市,美國;前漢堡大學,德國
“薩迦派保存瀕危戒律傳承的策略”
藏傳佛教薩迦派通過喀什米爾堪布釋迦希巴札(公元1140s-1225年)保存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戒律體系。 其中一支最終傳播到了薩迦四大僧伽社團,另一支只通過薩迦班智達傳承。 有時候,某一支或另一旁支變得稀少。 為了保存下來,比丘們就會放棄其舊有的戒律,在稀少的這一支系中重新受戒,恰如16世紀晚期薩迦派大師芒堆魯竹嘉措(藏文:Mang-thos Klu-sgrub rgya-mtsho)的例子。 [這與上座部大力噶嘛加強程序相對立,後者容許接受第二種比丘尼戒而無需放棄前面的受戒。 ]在一些例子中,薩迦派的大師們為了在嚴峻的形勢下存續某一支係而變通了規則,例如受戒程序中通過四名而不是五名比丘。 正如這種受戒通常是可接受的,在重建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中同樣需要一些靈活性。
讓 – 烏爾里希 · 索比斯奇 ,哥本哈根大學,丹麥
“比丘尼戒:作為權力手段的傳承系統和程序”
既然佛陀自己數度改變受戒程序而並沒有讓其前的受戒失去效力,根據業已確立者實行受戒即是法則,這一事實所在就已經賦予其正確性了。 換句話說,如果法則的改變是基於權威性的,新程序和前面的同樣正確。
在印度部分,因為和尚的具足戒無法做出不間斷地追溯 – 在傳承系統中令人信服地跨接一個完整的千年,這樣的持有者太少 – 有些和尚要求對尼僧也做這樣的一種追溯,這種現象既是基於對其自身傳承系統之肇始缺乏了解的狀況,也是一種僅僅源於權位的並不公平的要求。 將受戒的有效性建立在由任何一支現存的僧伽自主地、權威地確立起來的程序的基礎上,這更實在一些,因為這種狀況在男性僧伽中發生過很多次。